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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国家保密局监督检查司负责同志谈《保密检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

2013年12月5日,国家保密局印发了《保密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国家保密局监督检查司负责同志接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记者:《规定》的制定印发引起了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普遍关注,制定印发《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负责人:近年来,保密检查作为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排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加强保密管理、防范失泄密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严峻的保密工作形势任务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加以解决和改进。
一是检查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保密检查是确保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保密法明确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的工作职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通过制定《规定》,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保密检查的法定职责具体化。
二是检查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由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行为及相关工作程序还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保密检查工作深入开展,需要通过制定《规定》加以规范。
三是检查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由于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能力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发现处置能力、技术检查和取证能力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亟须通过制定《规定》对提升检查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检查纪律需要进一步严格。保密检查工作涉及的领域和对象越来越多,对检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通过制定《规定》积极防范、追究问责。
五是检查经验需要进一步固化。近年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吸纳。
记者:据了解,2011年,国家保密局就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过程和起草思路。
负责人:国家保密局高度重视《规定》的起草工作。2011年3月,《规定》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开展调研、组织讨论的基础上,于2011年5月形成初稿。2011年12月,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全国保密事业发展规划》,经多次专题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各省(区、市)保密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办征求意见。2012年6月,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有关地区和部门修改意见的基础之上,国家保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2013年6月,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法定要求。依据保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保密检查工作的原则,细化保密检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受检机关、单位的责任。二是覆盖全程工作。总结近年来保密检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检查工作全过程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从检查队伍、检查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了一整套规范性要求。三是突出监督制约。紧密结合保密检查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对检查人员配备、工作要求时限、处置措施采取、检查人员责任、异议及举报权利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检查人员的监督制约,确保正确行使检查职责。
记者:进一步规范保密检查工作是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普遍要求,这次制定印发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负责人:《规定》共7章35条,重点是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检查原则。根据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保密检查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了保密检查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是规范了检查主体及职责。保密检查是保密法赋予保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权,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检查工作职责,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建立保密技术检查队伍、配备保密技术检查人员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保密检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是明确了检查内容和方式。《规定》确定了16项具体保密检查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涉密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进来。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保密检查的不同方式,强调了实施保密检查应当运用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装备和手段。
四是细化了检查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检查的总要求,在检查准备阶段,《规定》细化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检查工作方案制定、检查机构设置、检查人员配备和检查通知要求。在检查实施阶段,《规定》对现场检查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对受检机关、单位配合检查提出要求;对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明确了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以及技术核查手段;对检查后形成的检查报告、意见反馈、综合报告等保密检查工作文书主要内容、发送时限以及立卷归档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
五是强化了检查后的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对受检机关、单位提出整改、复查工作要求,明确复查意见内容和时限。受检机关、单位对检查意见、复查意见有异议的,《规定》明确了受检机关、单位的异议报告权利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反馈责任。
六是严格了责任追究。《规定》具体设置了追究受检机关、单位责任的6种情形,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有类似情形的,《规定》明确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从事涉密业务资格等处理。同时,《规定》具体设置了追究保密检查人员责任的5种情形,明确了受检机关、单位对保密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责任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反馈责任。另外,对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参与保密检查,或者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规定》明确要求应追究其责任。
记者:下一步,就推动《规定》实施有哪些考虑?
负责人:一是抓好《规定》的学习。根据工作职责、检查任务的不同,组织开展相应的学习和培训,重点抓好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保密检查工作的同志和具体从事保密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进一步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保密技术检查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检查队伍作用。三是督促机关、单位依据《规定》,加强保密自查工作。国家保密局将适时出台《机关、单位保密自查工作要求》,推进保密检查工作,形成长效机制。